2026年1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旧版办法同步废止。此次修订紧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求,围绕主体责任、召回流程、监管机制、惩戒措施等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优化与完善,全面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责任,让食品召回工作更具实操性、监管性和前瞻性,为从源头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提供了全新的制度遵循。

一、构建全链条责任闭环,破解多方推诿监管难题
新版《办法》的核心修订亮点,在于建立覆盖生产、经营、服务、委托加工的食品召回全链条责任体系,有效解决以往责任界定不清、相关主体相互推诿的问题,明确食品产业链各环节主体的法定义务,加快形成 “责任共担、风险联动” 的监管新格局。
1.压实核心主体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并执行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主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存在安全问题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启动召回,强化源头管控与主动处置。
2.明晰委托加工责任:针对委托生产食品召回的突出问题,明确委托方为召回实施主体,受托方承担全程配合义务,从制度上避免因责任划分不清造成召回不及时、不到位。
3.强化线下经营配套责任:要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在获知相关食品需召回时,第一时间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召回公告,畅通线下流通环节召回信息传播渠道。
4.规范网络平台监管责任:适应网络食品交易发展需要,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监管责任:立即停止问题食品平台销售,督促入网经营者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召回公告;鼓励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直接告知消费者,提升网络渠道召回信息触达效率与精准度。
二、召回分级精细化,时限再压缩提升处置效率
相较于旧版办法,新版《办法》以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为核心依据,对食品召回分级作出更精准的界定;同时,大幅压缩召回启动时限,最大限度缩短问题食品在市场的流通周期,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的快速、有效阻断。
1.分级分类更清晰,风险判定无模糊
将食品召回划分为三个等级,每个等级的风险情形均有明确界定,让企业能快速精准判定风险等级,避免因等级判定不清导致的召回流程滞后:
● 一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急性中毒、亚急性中毒、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高风险食品,为最高等级召回,需以最快速度完成处置;
● 二级召回:针对可能导致慢性中毒、一般健康损害的中风险食品,需按规定时限完成召回,防范风险持续扩散;
● 三级召回:针对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无直接健康损害的一般风险食品,需规范处置,避免问题食品流入市场。
2.时限要求更严苛,闭环管理更高效
核心优化二、三级召回的启动时限,将旧版的 24、48、72 小时调整为24、36、48 小时,大幅缩短召回启动的缓冲期,同时明确各等级的完成时限和过程报告频次,形成 “快速启动 - 限期完成 - 动态报告” 的全流程闭环管理。
3.记录管理更规范,全程追溯可核查
企业需对召回全流程进行完整记录,内容涵盖召回通知与公告发布情况、问题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召回数量、退货方信息及食品处置措施等;在实施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操作时,还应留存现场图片、视频等相关资料。同时明确,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届满后 6 个月,且不得少于 2 年,确保召回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为后续监管核查与责任认定提供有力支撑。
三、新增责令召回制度,(主动 + 强制)双重召回体系
新版《办法》首次正式建立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并行的食品召回工作体系,补齐了旧版办法对企业拒不召回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的制度短板,强化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主动权,倒逼企业严格履行召回法定义务。
1.主动召回(激励为主,从轻处置):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问题后自行启动召回,并按规定完成食品处置与全流程记录的,属于主动召回。《办法》明确,对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妥善处置问题食品的企业,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鼓励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2.责令召回(强制为辅,从严监管):企业未按规定主动实施召回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强制开展召回工作;企业经责令后仍拒不召回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予以从严处罚。
3.信用惩戒(联动约束,守住底线):责令召回相关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统一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形成 “行政处罚 + 信用惩戒” 双重约束,强化企业失信成本,切实筑牢食品安全合规底线。
四、监管职责层级化,技术支撑专业化筑牢监管屏障
新版《办法》按照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清晰划分,同时完善了专业技术支撑体系,让食品召回监管工作更具专业性、针对性,避免出现监管重叠、监管缺位或监管不力的问题。
1.层级划分清晰,监管边界明确
明确国家、省、市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形成 “顶层指导 - 区域统筹 - 属地监管” 的三级监管体系: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食品召回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可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工作,同时组建和管理全国召回技术专家库;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召回工作,监管本级和设区的市级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属技术机构承担辖区内召回的技术支撑工作;
●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县级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一级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同时可组织跨领域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研判。
此外,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后,需立即通知相关企业开展风险排查和研判,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2.技术支撑完善,专业保障升级
明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技术机构的核心职能,具体承担食品召回的信息监测、技术调查、风险分析、效果评估等专业工作,为召回等级判定、处置方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国家层面组建全国召回技术专家库,省级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省级专家库,整合食品、医学、毒理、化学、生物、法律等多领域专家资源,让食品召回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专业支撑。
五、惩戒范围全覆盖,罚款标准明确,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新版《办法》大幅扩大了行政处罚的覆盖范围,对各类不履行食品召回义务、配合义务的行为,设置了明确的罚款和处罚依据,改变了以往 “违法成本低、处罚无依据” 的情况。
1.生产经营者违法处罚:被责令召回的企业,若未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未制定规范召回计划、未发布召回通知 / 公告、未按要求保存召回记录或履行报告义务,逾期未改的,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未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未依法处理召回食品或未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逾期未改的同样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配合违法处罚: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召回信息后,未按规定停止经营、配合召回的,逾期未改的,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3.相关服务方配合违法处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配合召回义务的,逾期未改的,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4.监管人员履职违法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压实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和处理食品的行为,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若问题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企业仍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制度设计更具前瞻性,适配食安防控新需求
除上述核心修订内容外,新版《办法》立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新形势、新趋势,增设多项前瞻性制度安排,进一步提升食品召回管理的包容性与实用性,推动食品安全防控由 “被动处置” 向 “主动预防”转型。
1.支持预防性收回:对暂未发现明确安全问题、但存在潜在风险的食品,允许企业实施预防性收回,相关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引导企业将风险防控关口前移。
2.鼓励多元共治:支持食品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制定食品召回相关规范,引导督促企业落实召回主体责任;鼓励企业投保食品召回类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分散召回成本与经营风险;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构建 “企业主体 + 行业自律 + 社会监督 + 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
3.兼顾执行灵活性: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与复杂场景,《办法》明确:对情况复杂的召回工作,企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召回期限并向社会公示,在坚守监管刚性底线的同时,提升实操层面的灵活性。
4.提级管理重大风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直接负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及处置工作,确保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快速高效处置,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